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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糾發生 醫院2日內提供病歷
Jan 7th 2013, 07:00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李樹人/台北報導】

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議立委版本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」草案,與會立法委員一致同意,當發生醫療糾紛時,醫療院所需在48小時(兩個工作日)內,指派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或專業人士,與當事人、病家說明溝通。

另外,醫院不得拒絕醫糾病人的申訴,100床以上規模的醫院必須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,應包含具有法律、醫學、心理、社會工作及當地主管機關等相關專業人士組成。少於百床的醫院診所,則應指定專業人員來執行說明溝通。

在發生醫糾時,當事人都想在第一時間拿到完整病歷。上午立委審議時都同意,未來醫療糾紛發生後,病人、家屬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院提供病歷、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,醫療(事)機構必須在兩個工作日提供。

至於資料複製費用,有立委認為,先由醫糾病人或家屬來支付,一旦醫療糾紛案進入調解程序後,則由醫療(事)機構負擔,在五個工作日內退回給病患或家屬等請求人。但部分立委不同意,主席最後裁決費用部分先保留,待行政院版送至立法院後再討論。

行政院版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」周三才會送至立法院,上午審查立委版本時,朝野立委意見紛歧,藍綠立委吵成一團,最後仍先就各立委版本先討論,等院版周三送到立院再併案審查。

主張繼續審查的衛環委員會召委蔡錦隆表示,醫療糾紛法案的概念已討論了六年,再延遲下去只是傷害病患權益,不應等到下個會期。他說,希望立委們能提出好的意見作為立法參考,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一直延遲。如果一直拖延,再延五年、十年恐怕仍無法獲得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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