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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糾紛草案/醫療過失刑責 範圍限縮
Dec 14th 2012, 03:58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

行政院會昨(13)日通過「醫療法」、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」草案,明定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,限縮在「故意」或「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」,屬醫療上可容許風險不罰。

另外,未來醫療糾紛制度將有「調解先行」和「及時醫療補償」,對於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,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,補償病人、家屬,盼糾紛盡早落幕。

行政院初步決定,將審查醫療糾紛提供及時補償金的審定時間,明訂為2個月,必要得延長一次,邱文達說,補償基金預計每年有10到12億元的規模,日前衛生署研議最高可以賠償200萬元,但未見於本次修法條文中,邱文達說,這要等立院審查三讀後,再由衛生署訂立的辦法決定。

補償基金來源包含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、政府預算、菸品健康福利捐、捐贈收入等。政府預算撥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,以不超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的30%為上限。

在這次通過的「醫療法」第82條之1修正案中,並未納入「重大過失」的文字,將刑事責任限縮在「故意」,或「違反注意義務」,並將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,及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列為不罰標準,被外界認為,醫界裁量空間過大,影響病人權益,衛生署長邱文達解釋說,「重大」二字並未被法界接受,擔心有認定上的疑義,所以未放進條文中。

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,包含傷左腳開右腳、用錯癌症用藥劑量等,都屬於刑事責任的過失範圍。

草案也仿照紐西蘭「意外無傷害過失補償制度」,建立一筆醫療事故補償金,給予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病人家屬一點補償,盼糾紛盡早落幕。

陳說,醫療事故是從醫療風險難以明確責任歸屬的原則進行補償,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,法案中已設計避免道德風險管控機制,衛生署應持續追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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