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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澤民/讓「健保鎖卡」成為歷史名詞
Nov 6th 2012, 00:26

【聯合報╱朱澤民】

強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險,乃基於社會互助、公共利益考量,以集體力量來分擔個別民眾的醫療風險,使全國人民不論貧富,皆能獲得平等的醫療服務。目前健保的納保率已超過99%,我國絕大部分國民已不再有因疾而貧,因貧而無法就醫的情形。

醫療照護 仍有族群差異

美國的醫療科技雖進步,但進步的果實並不是每個美國國民皆可享受,由於沒有全民健保的實施,民眾無法平等就醫,是以其醫療費用佔國民生產毛額的比率雖高達17.4%(2009年資料),遠高於我國的6.6%(2010年資料),但其國民平均壽命(女性81.1歲,男性76.2歲,2010年資料),並未較我國為高(2011年我國女性平均壽命82.7,男性76.0歲)。

理論上,我國由於全民健保的實施,民眾就醫的普及性、可近性、可負擔性、完整性不公平性已獲得紓解,但實際上,由於諸如各種知識障礙,納保障礙,遵囑性障礙,自我照護障礙以及文化上的原因,各不同特性族群間所獲得的醫療照護,仍有結構性差異。以2011年台灣地區全體原住民的平均壽命而言,男性僅為66.1歲,女性為74.9歲,低於全體國民的76.0歲(男性)與82.7歲(女性)。

欠費鎖卡 造成就醫障礙

由於我國的全民醫療照顧,透過社會保險制度來推行,是以民眾須按時繳納保險費,雖有84%的民眾,其自付保險費每月在700元以下(2009年資料),但社會上仍有不少民眾因欠費而被鎖卡,造成就醫障礙。

現行健保法第34條第4項規定: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,保險人(健保局)得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。民國88年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文明示:對於無力繳納保險費者,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,不得逕行拒絕給付,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,保障老弱殘廢、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。

又新修正之健保法(預計102年1月1日施行)第37條規定: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,經查證及輔導後,得對有能力繳納、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逕行停止保險給付。修正前、後之健保法條文,皆使健保局所謂的「鎖卡」行為,有所法律依據。

保費補助 對弱勢幫助有限

為照顧弱勢,雖依相關法令規定,有對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身心障礙人士、原住民及失業者有健保費之補助,但欠費之民眾皆約維持在30萬人左右,必須藉由所謂的紓困貸款、欠費分期繳納、利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及轉介愛心人士捐款等措施,協助此經濟弱勢民眾繳納積欠之健保費,以維其就醫權益。

這些年來更有所謂的「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」,由健保局結合社政單位、警察、醫院及民間社福團體通報資料,在排富前提下,將18歲以下的兒少、孕婦、近貧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的就醫權益與健保費脫勾處理,而將其原被鎖卡之就醫憑證予以解卡,用心良苦,但仍有數萬人未符上述條件而被鎖卡。

平實而言,在社會保險下,「全民納保」與「未繳費即暫停給付」二者本有矛盾,近年來國際上更有所謂「人人健康,健康人人」(Health for All)的口號,有病而就醫是普世基本人權,此與大法官472號解釋:對無力繳納保費者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之宣示相契合。

就醫權益 建議與欠費脫勾

我國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,但目前各項對弱勢族群之紓緩方案,諸如保費補助、欠費協助、篩選不鎖卡對象皆是以「社會救助」方式介入「社會保險」領域,故健保局屢有「左支右絀」、「顧此失彼」之窘境。故建議將「就醫權益」與「繳費與否」二者脫勾處理,凡符合健保資格者,皆可以就醫憑證就醫。

至於欠費之催收則是另一公權力之行使,有如租稅稽徵般,不能因民眾之欠稅而影響其應享之公民權利。此建議雖有可能使欠費現象增加,但此乃全民就醫保障之必然代價!壞帳增加雖使健保費率增加,但目前因欠費之各項政府補助措施,則是由全民租稅負擔之增加來支應,兩者之結果一致,我們就讓「健保鎖卡」變成歷史名詞吧!

(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、景文科技大學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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