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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澤民/健保補充保費的光怪陸離現象
Jan 2nd 2013, 01:02

【聯合報╱朱澤民】

健保補充保費,今起正式上路。由於立法過程未經深思遠慮,倉促中變換跑道而立法,決策者又擇「善(?)」固執去執行,致使全國70餘萬個投保單位及數百萬民眾,都要共襄盛舉,動員配合此「有感」政策。

選擇性課費 產生差別待遇

補充保費制度堅持就源扣繳,但不願「累計」計算,選擇性對某些所得或收入課費,而對另些所得或收入卻不課費,產生差別待遇,對不少民眾產生下述不合理、不公平現象:

1.低月薪及低年終獎金者,較高月薪高年終獎金者,負擔較高比率的保費

例如:A君月薪42000元,年繳保費7428元(42000元×4.91%×30%×12月)

B君月薪150000元,年繳保費26520元(150000元×4.91%×30%×12月)

A君年終獎金30萬元,超過月投保金額(42000元)4倍部分的獎金為132000元,須繳納2%補充保費,即2640元。

B君年終獎金60萬元,未超出月投保金額4倍,不須繳納補充保費。高額獎金領取者,反而免繳補充保費。

A君年繳納健保費的總額10068元(7428+2640),占年所得總額804000元(42000×12月+300000)的1.25%。

B君年繳保費總額26520元,占年所得總額2400000元(150000×12月+600000)的1.1%。高所得年繳保費占所得比率,反而較低所得者為低。

2.研究計畫主持人不須負擔補充保險費,而參與研究的其他單位協同主持人,卻須負擔補充保險費

例如:C教授在台大任教,並以台大名義接受政府委託計畫,研究期間一年,每月支領研究費20000元。為充實團隊研究能力,請任教師大的D教授共同參與,每月研究費15000元。

C君每月支領研究費不屬「獎勵金」性質,又非其他投保單位給付,故240000

的年薪資所得,不須繳納補充保險費。

師大D教授支領的180000年薪資所得,由於來自其他投保單位,須繳納補充保險費3600元。

3.獨資合夥人的盈餘不須負擔補充保險費,但來自公司的營利所得(股利)卻須分擔補充保險費

獨資資本主、合夥人分配的盈餘,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皆屬營利所得,但新健保法僅對股利所得收取補充保費,獨資、合夥人則否。

未來或將扭曲企業經營型態,並使每年800億元左右的獨資、合夥盈餘,共超過投保金額計算部分的營利所得實際計徵補充保險費。

4.房屋租與公司行號者要繳納補充保險費,租與自然人則免

補充保費制度僅對投保單位給付的租金徵收補充保費,對個人給付者則免徵,未來將改變房東租屋型態,或以提高租金方式,將補充保險費轉嫁給公司行號來負擔。

5.演藝人員等執行業務收入須課徵補充保險費,但以專門職業身分投保者的執行業務收入則免徵收

新健保法規定,以專門職業身分投保者,其來自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收入,皆不須再被計收補充保險費。

所以自行執業的會計師、醫師、律師等的演講費、稿費等收入,亦免計徵補充保險費。

演藝人員、著作人、書畫家等不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,即可從事該項業務,但不能以專門職業身分投保健保,但其所得或收入在所得稅法又被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收入,所以此等人員之工作收入,皆須被計徵補充保費。除非其為自營作業而未聘請員工,且在職業工會投保者。

這將會誘使此等人員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投保,且成立個人工作室,將執行業務收入轉為營利所得,以節省補充保費及其他稅捐。

6.公司負責人全年股利所得超過投保金額者,須再繳納補充保費,而以專門職業身分投保者,其所有執行業務收入皆不再繳納補充保費

補充保費制度雖已採就源扣繳方式,但未將個人所得彙計,所以須對稅法上已有明確定義的所得,做了些畫蛇添足的規定。

不但違反「公平」原則(不同職業別、不同所得別應採相同處理方式),亦與「確實」原則(民眾瞭解何者須繳納?何者不須繳納?)、「便利」原則(避免規避、取巧)、「節約」原則(節約徵、納雙方成本)相違。

制度原則不符 紛擾爭議預見

補充保費徵收制度與徵收原則不符,以上所述現象雖屬管中窺豹,但已可見一斑,實際執行後,推測紛擾爭議亦將不斷!

(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、景文科技大學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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